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連恭賢
相對人 林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有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下同)92年4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設定權利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4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4月17日起至122年4月17日止,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又原設定權利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已由聲請人公司概括承受;㈡94年4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4月12日起至134年4月12日止,清償日期皆依照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㈠96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3,140,000元,清償日期為117年11月24日;㈡100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950,000元,清償日期為115年2月21日,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合計541,182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利率及手續費檢核表、授信案件變更事項申請暨批覆書、放款帳卡明細、利率歷史明細查詢表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分別於114年2月21日及114年3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東川
465-12
7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2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騎
樓
地
下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475
嘉義市○○路○段00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3層
31.13
44.82
44.82
13.70
21.17
155.64
電梯
樓梯間
5.38
平
方
公
尺
全
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