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劉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1年度簡字第4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7月26日以91年度簡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於91年9月14日判決確定。乃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11月13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3年12月17日以93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4年1月24日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本院91年度簡字第40號、93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