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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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5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無不良素行、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惟其行為對告訴人乙○○心理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附件:94年度偵字第111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