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26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陳勳蓉
被 告 隋竹林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隋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遺漏附表,應予補正如本件附件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遺漏附表,核屬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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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建物面積│權利│備註│
│││││、主要建├────┤範圍││
│號││││材│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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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臺中市北│臺中市北│住家用│15.09│全部│共有部分:同段│
○○○區○○區○○段○區○○路││││3657建號、面積│
││正段│27-284地│33號3樓├────┤││:195.15平方公│
││3627建│號│之4│鋼筋混凝│││尺、權利範圍1│
││號│││土造│││萬分之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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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
│號├───┬────┬───┬───┤目├─────┤│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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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區○○○段│27-284│建│174│1000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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