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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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潘禹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大為 間請求給付票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
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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