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5號聲 請 人 潘禹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大為 間請求給付票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