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9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被   告  林聖賢 (原名: 林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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