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判決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仔頭24號之31,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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