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58號反訴原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關於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應繳納本件反訴裁判費用新台幣1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振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