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萬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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