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13號聲請人甲○○(即新協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協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協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協德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雖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41號、97年司字第247號、98年度司字第159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11月30日,惟因清算人仍無法於展延期限內完成清算,爰依法再次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新協德公司清算人後,因清算事務繁瑣,以致無法在98年11月30日內完結清算,請准展期6個月結算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04號聲報清算人卷宗及97年度司字第141號、97年度司字第247號、98年度司字第159號等展期清算卷宗查明,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件應准自98年12月1日起續予展期6個月至99年5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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