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52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青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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