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8,54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振嘉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