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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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之確定判決,原審法院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論處罪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同條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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