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罪(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罪(原案由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緝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六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侵入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快○美容院員工宿舍,以:「不要叫,乖乖睡覺就沒事」、「叫什麼叫,躺下!」等言詞對被害人 黃女 及曾○○、陳○○、何○○、柯○○、蔡○○恫嚇,使心生畏怖,依言躺下,在內搜取各其所有現款計何○○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五十元、陳○○三千七百元、柯○○九百元、全○○三百五十元,得手後,另行起意,以自廚房取來之水果刀架在黃女脖子,將黃女押至客廳,再分別以白布反綁其雙手及黑襪摀住其嘴,至使不能抗拒,予以姦淫等情,撤銷第一審判決,分別論處上訴人恐嚇取財及強姦罪刑,前者並按想像競合犯處斷,固非無見。惟查上訴人一直否認上開犯行,其在第一、二審庭訊時,對於記有「9.5」字樣之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券及左上右下摺角之五百元券現鈔各一張之來源迭有爭議,辯稱:伊當天去警局,警察將伊皮夾取走,皮包內有一萬七、八千元;警察自伊皮夾內取錢時,伊不在場,不知該一千元及五百元鈔券如何來的云云。其此項辯解是否可採,關係各該鈔券能否為被害人等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供述之佐證亦即被害人等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證有無觀察錯誤可能之判斷,至為重要。原判決未於理由內詳加說明,尚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又本件恐嚇取財部分,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曾有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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