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
上訴人 袁世義 被上訴人 姚宏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下級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於新台幣(下同)五萬一千八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正當,判決予以准許;另被上訴人於原審反訴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上訴人賠償,原判決認為超過五萬元部分,非屬正當,予以駁回。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