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送達於甲○○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三月三十日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三月三十一日始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乙○○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乙○○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四月七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四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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