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