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137號
原 告 佳立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為97年度新簡字第150號,並指定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