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在台無固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所犯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罪,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