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8年度家他字第32號原告乙○○
號3樓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96年度家訴字第135號),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張震武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