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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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自字第5號自訴人南勝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自訴代理人 張權 律師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等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若未遵諭則依法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