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一晴
劉惠娟 林明玲 林珊羽 雷沛霖 曹永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萍 律師被告 蘇燦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已歿】未為任何之聲明和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8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起訴之共同被告 張淑貞 部分,業經本院就該被告所犯刑事案件部分先行審結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帶說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曹惠玲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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