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3號聲請人 蘇信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陳金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提出相對人所有高雄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89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