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訴訟代理人 黃建豪 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 律師被告 張勝明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