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被告 曹昌鈴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被告 曹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