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 洪漢桐 訴訟代理人 洪文聰
張柏山 律師被告 黃玉鑾
黃寶珠 黃素珍 黃淨華 (原名 黃琦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件應由被告黃玉鑾、黃寶珠、黃淨華(原名黃琦雁)、黃素珍四人為被告 黃劉笑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劉笑(民國00年00月0日生)業已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104年12月20日),業經原告檢附其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為憑(見本院卷㈠第211頁),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被告 黃劉笑之 法定繼承人有被告黃玉鑾、黃寶珠、黃淨華(原名黃琦雁)、黃素珍等4人,然兩造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黃玉鑾、黃寶珠、黃淨華(原名黃琦雁)、黃素珍等4人為被告黃劉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續行訴訟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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