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67號原告 周怡君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複代理人 許銘森 被告 李宜哲 (原名 李志文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9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