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林禎怡 被告 賴姿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呈樵法官文家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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