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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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逸隆選任辯護人黃燦堂律師被告黃國煒選任辯護人 黃吉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軍調偵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