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26號原告 李家昇 被告 涂志榮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即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