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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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7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同意書附表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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