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8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具保人乙○○
號7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480號、5873號)及移送併案(95年度毒偵字第88
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5,000元(95年度毒偵字第882號),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