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苗栗簡易庭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苗栗簡易庭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