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聰 即被繼承人 潘金宗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187,8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