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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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03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靚萱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