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中華慈心健康安全暨輻射防護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彭上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許瑞東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軒揚食品│永豐商業銀│100年5月10日│10,000元│AE0000000││││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楊碧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