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建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98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建吉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6年5月17日、同年月18日下午6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路工作處所內,先後以針筒注射及捲香菸摻海洛因點燃後吸食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嗣於96年5月19日下午6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毛重0.
4公克、驗餘淨重0.2518公克)。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362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有該所98年11月25日士所衛字第0986100152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及98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被告所有之上揭海洛因1包尚未處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毀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96年度保管字第2281號),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58公克,鑑驗使用0.0062公克,驗餘淨重0.2518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60597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6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偵查卷第16頁、第48頁),足徵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98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98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偵查卷第34頁),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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