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玉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玉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郭玉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2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本院)。茲檢察官就其中罰金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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