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1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1│1000│├──┼────────────┼────────┼──┼──┤│00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00│├──┼────────────┼────────┼──┼──┤│003│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372│├──┼────────────┼────────┼──┼──┤│004│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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