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易字第48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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