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被告乙○○(SIOW,W
R,JAYA,押)被告甲○○(YEO,TE上列二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黃光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