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