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信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鐘劉寶昭 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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