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 許秋燕 被告 吳崑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9日、104年9月1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許秋燕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女」、「Z000000000」。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許秋燕之性別、身分證字號分別誤寫為男、Z000000000,為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育良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