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能樹 上列聲請人與義昌洗衣店、 董張伯香董俊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義昌洗衣店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合夥人董俊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釋明文件,否則不得對合夥人董張伯香、董俊汶為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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