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黃昭良 上訴人即被告 柏明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素汝 、 周順隆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5,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