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4號
107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楊連章 被告古金聰
古和吉古光勇古和隆古和成古恒雄古 傅秀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古金山 被告古文明
古清 祥古清文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古清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附表二」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之「附表一」、「附表二」有上述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