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74號
原   告  徐孝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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