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六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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