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天生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王新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東豐機械股份有限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板│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貳萬貳仟壹佰捌拾│0000000││││公司劉祥呈│橋分行││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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